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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编辑:工会 发布时间:2025-06-19 点击: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凡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办法等事项,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告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代会讨论。

第九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督促行政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大会决定和研究答复大会提案。

第十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建议或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且在编在职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校各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须获得本部门(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始得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四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有关负责人以及团委、民主党派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各有关部门(选举单位)选举,如当选则不占部门(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名额,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部门(选举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为代表候选人,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校领导和部门(选举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任期内因犯错误,不具备代表资格者,选举单位可依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离校一年以上等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单位可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仍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 根据教代会需要,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老领导、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学生会主席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应参加正式会议和各项活动,有知情权、发言权,但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就学校工作、学院领导向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此后教代会的各次会议均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一)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和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其中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为代表人数的10%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大会主席团提出下届教代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学校党委审查。

3.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4.教代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设团长1人、秘书长1人,团长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举手表决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领导机构。教代会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一)执委会委员的产生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代表人数的10%左右,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确定等额人选,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无记名投票通过。学校党委相关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采用举手表决产生。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实到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

  1.主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2.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3.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原则上以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团团长由本代表团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总支部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教代会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任务:

(一)组织本团代表出席大会;

(二)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安排好教代会大会期间的工作;

(三)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四)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起草和修改;

(五)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组。提案组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大会上由大会主席团等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教职工大会预备会议举手表决通过。

提案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征集、审、立提案;

(三)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及时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按期换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选举必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人选。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  (六)通过教代会提案组成员。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每次全体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委会和提案组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提案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重要活动的记录等。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绩效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在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的通知。

第三十条 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经提案代表人所在代表团团长审核后提交。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应包括标题(提案题目)、案由、提案内容(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和依据)、建议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对策,要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一)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分类、编号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以下情况不予立案: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属于学校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应该解决的问题;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属于应向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的具体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的问题。超越现有环境和条件允许,阶段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将提案转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

未立案的提案由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告知提案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立案的提案由提案组送党政办公室按一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提案复文经提案组函复提案人,提案人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组,以便提案组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三十四条 提案代表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组反映,如属于经过努力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重新办理。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执委会、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代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经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施行。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委员会

                                  2022年2月28